欢迎登录陕西省西安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 政策法规

    Information Center

  • 法律法规
  • 为您特荐

  •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律法规 >
  • 民政部发布提示:以公益慈善名义回收废旧物品,需公开募捐资质!
  • 更新时间:2019-05-05 18:09

    浏览量:

  • 关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提示
    来源: 民政部门户网站
          近期,据地方民政部门和群众反映,一些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在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情况下,以公益慈善用途为名在各地开展旧衣物等废旧物品捐赠回收活动,有的还将公众捐赠的旧衣物销售牟利。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的规定,损害了捐赠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慈善事业的形象。特此提示如下:

          一、与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开展废旧物品回收利用的性质不同,以公益慈善名义开展旧衣物等废旧物品捐赠回收,属于公开募捐活动。根据《慈善法》的规定,只有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且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才能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二、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三、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严格按照《慈善法》及相关法规政策要求制定募捐方案,公布募捐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社会组织在《慈善法》实施以前已经开展的公益慈善项目,在《慈善法》实施以后并不能当然延续,应当对照法律规定进行清理。如果属于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按照法律要求具备公开募捐资格以后才能继续进行,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四、社会公众参加慈善募捐活动之前,请先核实活动举办方的合法身份和是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可通过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cishan.chinanpo.gov.cn)查询是否属于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发现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却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也可通过“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www.chinanpo.gov.cn)或者“中国社会组织动态”微信公众号投诉举报。发现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
    2019年4月19日

  • 上一篇:税务总局权威解读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下一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 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关于我们      

    我们的行动      

    公益项目      

    信息披露      

    资讯中心      

    我们的伙伴      

    义工联盟      

    联系我们      

  • 传真: 029-88386068

    电话: 029-88386068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12号

  • 陕ICP备18022174号

    陕西省西安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技术支持:助梦网络

  • 官方微信

  • 官方微博